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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务

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9-02-27  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,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,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,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》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59号)、《中国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511号)、《中国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87号)、《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规范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程序的通知》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606号)、《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(2016年修订)》(中农大国资〔201631号)、《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91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

第二条 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

  长:宋正河、韩鲁佳(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)

副组长:高茹英(学院行政副院长)

  员:陈  度、毛恩荣、李海涛、黄光群(学院党政领导)以及各系(中心)主任

资产管理员:张跃钦

第三章 国有资产管理

第三条 学院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,须严格按照《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(2016年修订)》的要求执行。

第四条 凡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货物,在办理财务报销前需到学校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,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员进行备案,并在货物领取单上签字。

第五条 购买国有资产时,支出项目财务负责人为该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。

第六条 已登记固定资产的货物,经经费支出项目第一责任人同意后,可在学院内部转移使用;被转移方需在原货物领取单上签字领用;货物领取单上最后一位签收人,为该货物在报废前的最后保管人。已登记固定资产的货物,原则上不进行院外转移,实属必要,需报领导小组批准。已登记固定资产的货物,如需转移至校外使用,需报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备案;重大货物(原值30万元及以上)需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。

第七条 若有固定资产遗失,最后保管人需及时作出书面说明,经项目第一责任人确认签字后,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。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八条 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固定资产原始信息、货物领取单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等配套文件进行建档和保管,做到“一物一号,一号一档”。

第九条 学院每年对全院固定资产,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,或者根据需要进行盘查。

第十条 学院进行固定资产清查,须严格按照《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91号)的要求执行。

第四章 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

第十一条 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,严格按《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规范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程序的通知》(中农大国资字〔201606号)的要求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岗位变动人员是指退休、调出学校、校内调动、出国、离职、在职离世等情况的工作人员。

第十三条 岗位变动人员在办理退休、调动等相关手续前,首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变动手续,并按规定填写《中国农业大学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》。

第十四条 岗位变动人员在办理资产移交时,学院资产管理员要与移交人、接收人共同认真核对移交人移交的名下全部资产,做到名称、品牌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存放地等与实际情况一致,确保登记在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账、物、人相符。

第十五条 在职离世人员资产交接事宜,可委托所属系相关人员办理。

第十六条 岗位变动人员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,由学院资产管理员从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变动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七条 学院留存一份《中国农业大学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》。

第十八条 如岗位变动人员未办理相关资产移交、变动手续此后名下固定资产若丢失或损坏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,损失责任由其本人承担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2019222

附件:中国农业大学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.doc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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