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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务

工学院关于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19-02-27    浏览次数: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<关于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规定(2018年修订)>的通知》(中农大党发〔201894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是指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(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。

第二条  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,必要时召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,特别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决定。

第二章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事项范围

第三条  重大决策事项,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,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(一)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、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;

(二)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围绕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立德树人的重要工作;

(三)学院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意识形态工作、思想政治等重要工作;

(四)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师德师风建设、学生德育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
(五)学院人才培养目标、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;

(六)学院学科建设、专业调整方案;

(七)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,重要人才使用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措施;

(八)学院年度工作计划;

(九)以学院发文颁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重大修订与废止;

(十)涉及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;

(十一)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、业绩津贴及其他重要人事决定;

(十二)学院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;

(十三)学院安全稳定、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舆情应对、保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
(十四)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;

(十五)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。

第四条  重要人事任免,是指学院各系(中心)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。

(一)学院院长助理、各系(中心)主任及副主任、各系(中心)党支部书记的任免、党政纪律处分;

(二)讨论推荐挂靠在学院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教学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主任、副主任人选。

第五条  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、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与使用。

(一)学校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,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、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(学科)专项资金等国拨资金建设项目等;

(二)国内和国(境)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;

(三)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修缮项目;

(四)学院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项目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;

(五)其它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
第三章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形式

第六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,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必须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。集体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
第七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中学术性、专业性较强的重要、重大事项,按相关规定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
第八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一经研究决定,必须坚决执行,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
第四章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保障机制

第九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坚持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回避。

第十条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坚持公开与查询制度。除涉密事项外,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。

第十一条  学院负责人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中应对负责落实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。

第五章  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责任追究

第十二条  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、学校、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严重后果或严重政治影响的,要追究责任:

(一)党政联席会成员违反本规定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;

(二)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
(三)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;

(四)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
(五)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;

(六)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、损失和不良后果的。

第十三条  对未按规定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情况,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中“以上”的表述,除特别注明外,均含本数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
20190221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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